第十四条

有效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