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