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燃放Ⅴ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二)燃放Ⅳ、Ⅲ、Ⅱ、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从二万元起依级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