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一)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符合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与周边烟花爆竹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加油站、加气站等重点建筑物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