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