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