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