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