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