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