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