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二)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及充电设施;(四)商业、办公、居住密集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五)公共场所、窗口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