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类载体和有效形式,开展乡风民风教育,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