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类载体和有效形式,开展乡风民风教育,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