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与行业文明标准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