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与行业文明标准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