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和矫治社会不文明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接到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