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家庭教育应当注重家庭文明素养培育、文明习惯养成,从小培养,以长率幼,弘扬传承家庭美德。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制定完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合力营造安全有序、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校园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