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与渔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发展、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