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利用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