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验收、移交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