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三十条已修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验收、移交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