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勘测规划、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无行业档案管理规定的,参照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