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载体质量、目录编制等进行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乡建设档案接收证明书,并登记、编目、入库。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