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载体质量、目录编制等进行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乡建设档案接收证明书,并登记、编目、入库。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