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权限向同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内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