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材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