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