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倾倒生活垃圾、腐烂水果,或者在井(泉)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肥料堆积场、修建厕所或化粪池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消除污染;造成水体污染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