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锦江河干支流及列入保护名录的水库、山塘、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