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垦造耕地;

(二)全垦造林;

(三)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