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护人发现古榧树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按照规定由相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处理已死亡的古榧树。已死亡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榧树,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