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附 则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