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图片、图纸、照片、视听资料等形式,采集工业遗产相关信息并建立工业遗产数据库。

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