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