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扑救,并逐级上报火情。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二)属于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五)发生在省际或者市州交界地区的;

(六)发生在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