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与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