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