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根据需要沿边界修筑围墙或者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对处于林地或者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