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