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