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能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及时回收处理。

共享出行工具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出行工具,在划有标线的位置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