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能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及时回收处理。共享出行工具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出行工具,在划有标线的位置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