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