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集中供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五)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