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