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