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