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河道采砂造成堤岸、道路、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损毁的,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