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条已修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河道采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依据市河道采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规划在执行中确需修改的,应当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