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