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