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自治区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逐步削减煤炭消耗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使用优质煤炭。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