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贮存砂石、渣土、河沙、煤炭、石灰石料场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沙(扬)尘污染。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沙(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