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二)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三)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